【SCAI學兩會】王玉玲:關于制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的建議
發布時間:
2020-05-29
王玉玲「全國人大代表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行長」
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強調,地方政府要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風險的指示精神,要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賦予地方政府相應金融監管職責,理順中央與地方金融管理職權,提升地方金融監管質效,建議由國務院制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1.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地方經濟快速發展,地方金融或類金融業態不斷涌現,風險也逐步暴露。根據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規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強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轄區內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的監管,嚴格限定經營范圍。在此基礎上,為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各省份陸續成立了相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但是,我國尚未制定關于地方金融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導致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檢查處罰、風險處置等職責時,往往面臨監管依據不充分、執法手段不足等問題。鑒此,為適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有必要抓緊制定出臺《條例》。
2.切實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需要
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缺失,導致在加強地方金融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還存在諸多制度短板。一是由于缺乏對地方金融組織系統有力的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組織的風險外溢性和傳染性問題比較突出,可能引發區域金融風險;二是缺乏對地方金融組織統一有效的監管協調,非法集資活動層出不窮,監管打擊尚未形成合力,監管協調機制亟需建立;三是部分地方政府在落實金融風險處置和維穩處突職責方面重視程度不夠,亟待通過立法壓實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因此,加快地方金融監管立法,是切實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迫切需要。
3.統一地方金融監管立法的需要
盡管部分省份已經或即將出臺地方金融監管的地方性法規,但其覆蓋面相對較窄,無法滿足跨區監管、監管協調等方面需要。由中央統一對地方金融監管立法,有助于厘清中央與地方在金融監管、風險防范、非法集資活動處置等方面的職責邊界,避免出現監管標準不一、地域分割等問題,實現中央與地方、各省份之間的有序監管協調。因此,中央多次明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規則由中央制定。
制定《條例》的具體建議
1.明確監管對象
建議根據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明確將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作為《條例》的監管對象。同時,《條例》中也應統籌考慮,對區域內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目前尚無明確監管規則的地方金融組織進行規范。
2.明確地方金融監管責任與分工
建議按照中央關于“壓實地方監管責任,加強金融監管問責”的要求,明確省級人民政府履行屬地金融監管職責,負責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和風險處置,牽頭處置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對省級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防范和化解區域金融風險。具體工作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承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3.豐富監管手段
建議依照“誰審批、誰監管、誰擔責”的原則,《條例》中應明確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地方金融組織設立和和變更的相關事項進行審批,核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同時,《條例》還應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對地方金融組織實施監管,進一步豐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風險處置和行政處罰方面的手段。
轉載自《中國金融》雜志